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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權三十 由我落實

2020-04-13 豐原區 翁子國小 生教組長 報導, 已有 745 次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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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是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論種族、性別、社會階級等,都是人人皆應享有的權利。不但任何種族、社會或政府不得任意剝奪、侵犯,甚至應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會,以達到尊重個人尊嚴及追求美好生活的目標。
兒童權利公約是聯合國於1989年11月20日訂定之國際公約,為國際人權法上保障兒童人權的基本規範,以全方位保障兒童權益,提供兒童最佳的成長環境。公約內容包括公民與自由權、基本健康及福利權、教育休閒及文化權、受照顧權、特別保護措施。
日前,校內幾位老師在任教班上進行人權教育「兒權三十 由我落實」倡議活動,此舉啟發學生對「人權」更深入的思考,三年級學生看了教材介紹,驚訝的說:「一百多年前的兒童竟然過著跟大人一樣的艱苦生活,好辛苦喔!」在一百多年前,當時的兒童要到製衣工廠工作,機器壞了要爬上去修理,毛絮飄浮在空氣中,機器會不斷地發出「轟轟轟」的巨大聲響;他們也要拿著刀殺魚,即使生病或受傷了,仍然要繼續工作,每天從早上八點工作到晚上十點,實在難以想像他們究竟是如何過童年生活?
經過小朋友的反思回饋,可歸納以下幾點:
一、一百多年前的兒童像小大人。二、他們不能上學讀書,還要去工作,生活很辛苦。三、他們在工作時可能會受傷,例如:、重聽、鼻子過敏、刀傷流血等。四、「即使生病或受傷了,仍然要去工作」,實在很辛苦!(小朋友說:「不去工作會怎麼樣?」)五、我們現在的小朋友受到父母親無微不至的照顧與保護。六、我們每天都可以上學,比他們幸福。
究竟兒童應該過著怎樣的生活,才能健康長大呢?兒童應該過的生活是:可以讀書上課(受教育權)、可以休息與玩遊戲及生病可以看醫生(生存及健康成長權)、不會被欺負(受保護權)、想說的話會受到尊重(表達意見權)。
小朋友對此議題深感興趣,也產生許多疑惑,討論熱烈,發表踴躍,很認真地在對比一百多年前的兒童與現在的自己生活的差異性,最後,老師從他們的表情知道小朋友感覺自己是幸福的孩子,也鼓勵他們要好好珍惜學習的機會,並感恩父母的養育之恩,更相信人權教育的種子已深植在他們的心中,成長、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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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時間: 2020-04-15 13: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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