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里高中 獎補助資訊
花蓮縣105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每年申辦 1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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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種類 | 政府補助 案號:38202-69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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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段別 | 國中 、 高中職 | |
身分別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家境清寒學生 | |
申請資格說明 | (一)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入 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 |
補助內容 | 獎學金所需經費由花蓮縣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除委員會因申請人數或預算額度 另行調整外,依下列名額及標準核發: (一)國民小學:四百名,每名新臺幣(下同)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一百名,每名二千元。 (三)高中職(含五專1~3年級):五十名,每名三千元。 (四)大學校院(含二專與五專4~5年級):五十名,每名五千元。 但不包括空中大學、研究系所、在職進修、教育推廣學分班、公費生、補校 及夜間部學生。 | |
申請方式 | 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並於每學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五日,向就讀學校提出: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前款規定之其他相關證明,若為清寒或導師證明,應另檢附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 (五)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1年級學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 |
申請時間 | 106年2月20日起至3月24日 | |
洽辦處室人員 | 教務處註冊組 | |
單位註解 |